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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出现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142余万元。现场明火已扑灭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恒达公司),成立于2015 年 6 月 26 日,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段 54 号,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组织机构代码 3456903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69B,营业范围为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化学制品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设施安装,营业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长期。公司由法人股东上海升华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占股 20%和自然人股东张永兵占股 40%、李勇占股 30%、陈静霜和李光辉各占股 5%构成。公司经理李光辉,主管财务;公司副总经理陈静霜,主管技术和生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张永灿;监事张永兵。

  公司下设综合办、生产部、财务部、环安部、质管部等职能部门,现有职工 98人,其中高中及以上学历 16 人,初中学历 30 人。

  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 25亩,总建筑面积 6339 ㎡,建有办公楼(办公楼与职工宿舍共用一栋建筑)、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精制车间、储罐区、烘房、分析楼、库房一、库房二、变配电室、制冷机房、门卫室。主要建筑物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位于厂区中部西侧由北向南依次排列,均为地上三层钢结构建筑,建筑面积 896.67m2;库房一、库房二位于厂区东侧;精制车间位于三车间东侧;办公楼平行位于一车间北面。

  事故装置。事故装置为生产咪草烟的丁酰胺脱水装置(企业编号为 2R301 的 3000 升搪瓷反应釜),位于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三楼西北角。2R301 釜是用于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脱水操作的设备,配置有釜顶螺旋板冷凝器、玻璃材质回流分水器以及甲苯冷凝液接受槽(在二车间底楼)。

  事故车间。二车间备案报建拟生产 5-硝基间苯二甲酸,实际生产咪草烟和 1,2,3-三氮唑。二车间为地上三层钢梁框架结构,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无隔墙,总高 13.85m;车间东西为 4跨,南北为 2 跨,共 3 层。事故发生前,车间二、三层各有 9 台釜(原设计分别各为 6 台),按南北分列,北部 5 台,南部 4 台;每个釜通过 4 个支座安置在车间的工字型钢梁上(支座未与钢梁固定),釜体呈贯穿楼板形式悬挂设置,釜体在楼板上下各约 1/2。

  事故装置生产的基本工艺。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的脱水,采取加入甲苯并升温,利用甲苯和水互不相溶,能与水形成共沸物,共沸物冷凝后在分层器分为两层,实现水与甲苯的分离。具体操作为向脱水釜中加入甲苯和丁酰胺,边搅拌边向夹套通入蒸汽加热升温,共沸脱水(108℃左右);待分水器内无水脱出后,蒸出甲苯。甲苯回流到釜中再次与釜内物料中的水形成共沸物,进而将物料丁酰胺带入的水不断蒸出。

  事故装置变更情况。根据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安装图,二车间共设计有 12 台釜,现场勘验发现二车间共有 18 台釜,事故单位擅自增加了釜的数量,且未履行相关设计变更和变更管理手续。

  事故装置自动控制情况。发生意外事故的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原设计的二车间 DCS 控制管理系统、ESD 紧急停车系统现场实际未安装,无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生产设备、管道工艺参数的观察和控制仅靠现场人工观察压力表、双金属温度计以及人工手动操作,设备的全部工艺参数均未实现远传。

  2018年7月12日11时13分,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接到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江安县营业部送货员肖雄的电话,告知其有一批货物已送达。

  11时14分,陈静霜电话通知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昭华来了一批货,让刘昭华找公司污水处理站杨述原安排两个工人卸货。刘昭华随即给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打电话,宋泽容未接电线分左右,宋泽容刚好到了刘昭华办公室,刘昭华当面告知宋泽容到了一批生产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泽容到厂门口接车。

  11时30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吴伟将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仓库。随后,宋泽容请三车间副主任查克飞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货。

  入库时,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14时左右,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20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33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 ,并要求罗吉平补开13袋丁酰胺领料单。

  14时30分左右,叉车工王泽平把库房发出的33袋“丁酰胺”运至二车间一楼升降机旁。

  15时30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男,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长)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生产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2R302釜与北侧栏杆之间堆放。

  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伤亡损失: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四千余万元

  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19名死亡人员(其中男性12名,女性7名)中,其中17人为宜宾恒达公司员工,1人为成都化润公司派驻员工,1人为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起始爆炸点为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三楼西北角的3000升搪瓷釜(2R301)。事故造成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西北角三层整体的结构基本损毁,并导致二、三车间大面积着火,过火面积1800m2。二车间二层与三层之间的钢结构楼面,西北角损毁最为严重,周边金属变形严重;经现场比对,二车间地面的罐体以及一层与二层之间的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二层与三层之间西北角搪瓷釜消失不见,北侧由西向东第二个釜掉落至二层结构楼面上,其余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

  此外,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二车间周边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一车间屋顶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北凹陷;三车间屋顶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南凹陷;办公楼南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损毁严重,窗户玻璃基本破碎,窗框严重变形,大多向内凹陷或倾倒;库房一和库房二建筑西侧立面钢质墙面受爆炸冲击严重,向东凹陷;制冷机房北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南凹陷;变配电室东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木质门损毁,部分门框向西凹陷;分析室西侧立面窗户玻璃破碎严重,窗框变形,空调百叶窗受爆炸冲击严重,向东凹陷。经勘验,在事故现场爆炸部位周围发现14块较大的设备残留物,分别为2R301釜的内外夹套、电机、线圈以及搅拌叶片等;在厂区内及厂区西侧的沙石厂发现了多处爆炸抛出的釜碎片,抛出最远的釜顶盖(上封头)碎片净重520Kg,距爆炸中心现场直线m。

  事故发生后2小时,江安县环境保护局以宜宾恒达公司为中心,在厂区上风向布设1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下风向布设2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7月13日,利用便携式GC-MS对可能会影响区域的空气进行全扫,全扫样品图谱中未见明显的苯甲酸等特征物质。7月14日起,在下风向增设1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各点位每天等时间间隔采样3次。特征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雨水井排放口外小水沟处的长江上、下游以及长江江安出境井口断面开展了地表水水质监测,监测根据结果得出,特征指标PH、化学需氧量均符合《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838-2002)Ⅲ类标准。

  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12名伤员均无因环境污染造成实质性损伤的情况。距离事故中心周边约3km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中,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保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影响仍需进一步核查。

  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域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确保中长期环境安全。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230公斤TNT当量,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当量为50公斤TNT。

  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BAM 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温度上升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逐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二)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1)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项目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建设。

  (2)非法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组织生产,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生产产品,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不符;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违规在生产区域进行4-硝基-2-乙基苯胺等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咪草烟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伴有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产生,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3)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及化学原料采购、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并且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违规在办公楼设置职工倒班宿舍,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4)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的基本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工图设计。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足,内容缺乏针对性,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操作人员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置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不能够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作工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一定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够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不到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取得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无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管道仅有现场压力表及双金属温度计,工艺控制参数主要是依靠人工识别,生产操作仅靠人工操作,生产车间现场操作人员较多且在生产现场交接班,加大了安全风险;特定种类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对特定种类设备进行检测、使用登记;环保设施不到位,废水处理装置无法满足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过程废水处理实际需求,生产废水严重积存,造成事故隐患;消防设施不到位,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材、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未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验收。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随意变动总平面布置设计,改变库房使用功能,扩大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工原料的储存规模;擅自改变设计生产品种、设备布置及数量,调整车间层高,且不履行设计相关变更手续;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在未采取重新校核、变更设计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设备、管道安装监理;不具备验收条件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在11幢建筑物耐火等级未达到二级,基本未进行工程防腐的情况下,违规自行组织

  (1)常州道恩公司。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咪草烟生产工艺说明和工艺流程图没有对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和充分说明;生产工艺及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提供生产工艺自动控制方案;未全面提供相关物料性质及工艺危险性的资料和信息;未提供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2)成都化润公司。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1,2,3-三氮唑;所提供的工艺包生产工艺及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提供1,2,3-三氮唑生产工艺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方案,未对重氮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经许可违规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未提供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3)上海升华公司。违规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合作开展2-乙基-4硝基苯胺的试验,未对硝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实验方案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在无自动控制和工艺联锁的工业装置上进行试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

  (1)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图设计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依据不充分,在该项目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进行设计,且HAZOP分析审核不严,分析的原因和建议措施不完全匹配;总平面布局不合理,厂区总平面布置未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进行设计,将危险性大的硝化装置二车间布置在一、三车间之间,且未考虑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离措施。分析室与二车间防火间距不足且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设计了玻璃窗户;未进行控制室及冷冻站系统设计;违规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在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监督不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在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4)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分析深度不够,安全对策措施针对性不强,未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硝化等涉及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5)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数据错误;分析深度不够,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艺环境风险分析错误,二氧化硫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识别缺失;引用失效的标准规范。

  (6)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低压蒸汽管道安装监督检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规安装,且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做报备。

  (7)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超资质范围开展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1)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要求氯酸钠供应商提供无任何标识的产品,并以COD去除剂名义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法向宜宾恒达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未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和运输要求且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普通货物仓库内违规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成都雄踞公司。违规向江西汇海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未对营业执照许可事项进行变更,涉嫌超范围经营。

  (3)成都欣恒公司。违规向成都雄踞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且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未按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备案。

  (5)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6)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江西汇海公司在其租赁物内违规储存非经营范围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行为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

  (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5.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严重,未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审批;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监管人员履职不力的问题失察;未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该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2)江安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薄弱,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审批、安全环保监管、执法检查;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该公司尽快竣工投产见效;督促工业园区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安办《生产重点工作督办书》(宜市安办督〔2018〕第4号,以下简称《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监管职责,长期未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向该公司下达的《停止建设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制止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行每日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检查发现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仅向该公司下达《停止建设处理措施决定书》,未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行每日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制止不力。

  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知晓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并以市安办名义向江安县政府下发《督办书》后,未严格督促江安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未得到有效制止。

  茂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督促物流港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对园区内企业监管不到位,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问题失察,致使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流入宜宾恒达公司。

  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对该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相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审核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宜宾恒达公司向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并获批120万元技改资金;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对该公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非法生产咪草烟中间体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经信委。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导江安县工业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依法查处该公司非法生产行为不力,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将不符合申报条件宜宾恒达公司上报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获批

  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120万元技改资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致使该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获得120万元技改资金。

  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违规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现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未核实该公司对规划核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履行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

  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在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了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原宜宾市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有效督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认真核实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对江安县环保局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江安县质监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特种设施安装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的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质监局。指导督促江安县质监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特种设施安装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问题失察。

  茂县质监局。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江安县公安局。对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组织或安排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失察。

  茂县公安局。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建设项目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察。

  江安县投资促进局。在招商引入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宾恒达公司)过程中,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仅现场查看炬阳化工公司厂区及听取投资人张

  经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陈代耀,男,43岁,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5.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咪草烟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库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7.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咪草烟生产的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8.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9.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1.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3.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5.李 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袁世钢,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曾友洪,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化股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鉴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且在事故调查中存在故意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并作伪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上限(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责成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应急厅给予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成茂县人民政府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关闭。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雄踞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欣恒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化润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平忠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壹米滴答•金桥物流遂宁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9.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并吊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监理资质等级。

  11.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应急厅依法对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暂停资质半年,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生态环境厅责令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宜宾恒达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以及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该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吊销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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