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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7-16 11:48:15 │ 网站作者: 五星体育电视频道在线观看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广西特检院贵港分院,贵港市各电梯生产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的部署,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港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现予公开印发,请各相关的单位结合真实的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0〕89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扩大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1〕121号),为扎实推进我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等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的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的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列入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不参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改革试点;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电梯检验工作,由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承担。

  为推动电梯维护保养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护保养转变,自《方案》施行之日起,开展对400台(含)以下电梯参与改进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对合乎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先申请备案先受理试点工作。

  为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充分的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地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自《方案》施行之日起,调整电梯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电梯设备和电梯检验测试单位实行全部开放。

  1.电梯使用单位:①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已明确。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已落实。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③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权责分明。

  2.电梯设备:①已办理使用登记。②已纳入电梯信息化平台管理。③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④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实施工程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上一年度信用分类为B级以上(含B级)且未被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实施工程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测试机构,在贵港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2.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符合以下要求:①营业执照、检测资质复印件,原件备查。②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至少8人,其中检验师至少2人的检验资格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并且明确2名以上常驻贵港从事检测业务的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所有检验员或者检验师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③2名具备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检测责任师任命书复印件。④质量保证体系复印件以及在贵港专职负责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1名人员名单。⑤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和固定联系电话证明。⑥满足《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件1)要求的常规仪器设备实物及证明,其中需要校准的设备必须提供校准报告复印件。⑦提供“电梯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的承诺书。

  3.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效运行,具有检测管理系统,具备检测人员管理、检测记录管理、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功能,检测报告能够上传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

  1.提交维护保养申请。使用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共同对电梯安全状况进行相关风险评估,确定满足试点要求的电梯,共同填写《贵港市电梯维保单位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见附件2)和《贵港市改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清单(见附件4),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定种类设备科。

  2.提交检验测试申请。满足电梯试点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在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周期内自愿提出参与试点工作,填写《贵港市电梯检验改革试点申请书》(见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把试点申请情况汇总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电梯设备、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检测单位信息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异议后,确认公布结果。将确认试点工作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同时传送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相关协会,认真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宣传工作,宣传国家电梯监管模式,为扩大试点范围、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1.对符合“准入条件”电梯单位,按照“申请程序”的要求,报送相应资料一式三份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布结果,确认能否开展试点工作。

  2.调整维护保养项目和周期。满足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由试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根据设备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确定现场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周期等。每12个月维保周期中,现场维护保养项目必须包含《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规定的2次季度维保、1次半年维保、1次年度维保。具体有2种情形:

  (1)对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试点电梯维护保养的使用单位应当每15天向维护保养单位报告电梯运行状况,必要时通过现场照片、视频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3.调整检验检测内容和周期。根据电梯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状况,科学调整检验检测内容和周期如下:

  (1)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和检测1次。

  (3)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4)对于办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1次定期检验。

  4.各电梯维护保养将维护保养数据表信息及结果,在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电梯信息平台工作。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将电梯检验检测数据表信息及检测报告结果、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电梯信息平台工作。在电梯信息平台没有建立运行之前,各电梯单位自行保存维护保养数据和检验检测数据,待正式启用之后,补录上传。

  5.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签发《电梯检测合格标志》(详见附件6),加盖公章。

  6.各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并且着力为使用单位解决实际技术问题。

  1.试点按需维护保养的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护保养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上传至电梯信息公示平台。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护保养的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

  1.加强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做好电梯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进行政策微调,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6.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7.监督维护保养单位履行维护保养质量目标承诺情况,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公布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公示内容清单。

  8.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年度信用评价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探索检测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检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参与试点的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科。

  1.严格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7)等检验规定要求,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法定属性,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保证检验质量,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

  2.在电梯检验过程中,发现试点电梯存在严重隐患或者检验不合格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

  1.坚持电梯检测工作的合法性,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保证检测质量。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电梯技术特点、设备使用状况、使用单位委托等情况,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进行测试试验,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

  3.独立、公正、客观、自评开展检测工作,上传检测数据,对检测结论负责;检测报告最终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1.在电梯下次检验测试日期届满前1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或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调。

  2.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3.对检测报告结论有质疑的,可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件》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参加试点的电梯设备,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终止试点工作,被取消试点资格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因维护保养质量差多次被投诉举报,应急和日常处置不及时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中止后,维护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一)推动智慧监管建设。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二)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要畅通渠道完善电梯二维码信息建设,实现扫码查询电梯基本信息、运行状态、维保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功能,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一)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二)扎实推进,平稳衔接。加强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进行政策微调,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避免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安全风险。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做好试点工作宣传,争取全社会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充分动员,增强相关单位参与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定期上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每半年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试点开展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召开试点工作推广会议,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方案》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为一年。《方案》施行前,各单位对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应准备筹备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市市场监管局特定种类设备科联系,联系人:韦子伦,联系电线,邮箱:ggjt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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