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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市局下发了《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活动方案》(烟应急函〔2022〕62号),自9月5日至23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活动,现将活动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互查活动14个区市共成立12个检查组,出动执法人员189人次,聘用专家73人次,检查企业60家;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隐患402项,责令企业当场整改4项,限期整改398项;下达各类执法文书60份,拟立案处罚企业42家,拟立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7项,立案率达到70%。其中,莱阳市、蓬莱区各检查5家企业,立案移交5起,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芝罘区、莱州市、海阳市各检查5家企业,立案移交4起,执法成果显著。

  本次互查活动聚焦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涉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为主攻方向,参照《烟台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隐患排查治理、高危行业领导带班、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总监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等内容。

  本次互查活动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9家,察觉缺陷隐患48处,立案处罚4家,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4项;检查涉氨制冷企业4家,察觉缺陷隐患20处,立案处罚4家,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8项;检查涉爆粉尘企业5家,察觉缺陷隐患30处,立案处罚2家,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4项;检查涉有限空间企业6家,察觉缺陷隐患36处,立案处罚2家,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项;检查其他工贸企业42家,察觉缺陷隐患268处,立案处罚30家,涉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8项。具体检查情况见《烟台市“护航二十大”安全生产区市执法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立案处罚情况见《拟立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汇总表》(附件2)。

  活动中,各执法组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工作纪律,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采取“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沟通会+总结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严格执法,严肃办案,根据相关要求使用执法系统和执法记录仪,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各陪检组认真做好执法保障和配合工作,衔接企业接受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场采集固定实效性证据。同时,各检查组利用本次执法互查机会,在机构改革、队伍建设、执法装备以及执法办案等方面做沟通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提升了执法水平。

  通过互查,一批问题隐患被及时有效地发现,一批违法企业被立案查处,一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受到了警示教育,达到了预期效果。

  活动期间,大部分区市能够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严密部署,检查组带队领导、执法人员和专家配备到位,陪检组陪检、保障工作有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检查组重视程度不够,未按要求派出带队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个别检查组检查深度不够,立案率较低;个别执法组存在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填写不完整、数据不一致等情况,需要多次催报,影响每天的调度统计。

  (一)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各区市要针对本次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做好执法跟进工作,确保执法检查闭环管理。对执法检查移交的拟立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抓紧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尽快办结,通过严查重罚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放大执法检查效果,教育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案件办理情况市局将进行跟踪督导。

  (二)做好执法宣传工作。要将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辖区内相关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学习,对照查找自身不足和差距,总结经验,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反复出现。

  (三)不断提升执法效能。要聚焦主业,突出精准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结合本次执法情况通报,瞄准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继续严查重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形成持续高压态势,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向好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氛围。

  1.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1.2021年度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液化石油气泄露)。2.液化石油气瓶储存、气化间未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和切断装置,管道法兰未做跨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氨机房房顶未设置护栏;2.氨机房二层、三层平台未设置踢脚板;3.集油器液位计无最高和最低液位标志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库房提升机、搅拌釜、吹膜机电加热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022年上半年未进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液氨泄漏事故风险可能会影响南侧周边单位(邦鑫冷藏),未将液氨泄漏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

  事故风险可能会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事故风险可能会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区域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1.车间员工佩戴的安全帽过期。(3人)2.焊接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当心火灾、当心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GB39800.1-202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2022年新入职员工王凤艳班组级成绩)。

  1.污水处理池未张贴有限空间作业警示标识及告知卡;2.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未定期检验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喷涂车间除尘器未张贴“当心粉尘爆炸”标识)2.未如实记录(员工邹大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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